今年5月7日,湄潭县兴隆镇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事后经市政府“5·07”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0月30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依法对事故货车所属的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5月7日,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行至湄潭县兴隆镇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辆摩托车上的3人死亡,其中两名系未成年人。 事后,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为货车驾驶员张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观察义务,超越摩托车时未拉开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因此,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市政府“5·07”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法人和安全人员冯某未对挂靠公司经营车辆及驾驶人实施有效的 教育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且在事发后不配合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因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作出了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份处罚决定书是今年7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后,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出的第一份处罚决定书。 此外,记者还从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这起案例也是遵义市货运企业因安全管理不力领取的最高罚单。鉴于此次事故,该负责人希望广大货运企业引以为诫,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 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切忌重发展、只收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甚至脱管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