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与周某乙系亲兄弟,周某甲年轻时常年在外务工,因其怀疑哥哥周某乙将十年前修建环村公路时征用土地的赔偿款3500元私吞,周某甲因此对其哥哥怀恨在心。于是周某甲萌生了杀死哥哥的想法,并时常在不同的场合扬言要杀死其哥哥。 ▲网络配图 2018年4月2日晚上23时左右,周某甲醉酒后在家中拿上两把杀猪刀前往其哥哥周某乙家准备行凶杀人,因周某乙当晚外出未归,周某甲便在其哥哥周某乙家入户路口等候。等了一段时间后,周某甲听到其哥哥周某乙的声音,便跑到其哥哥周某乙家猪圈里伺机偷袭刺杀。 周某乙在接到女儿电话得知其弟弟要来杀他后心生害怕,便请邻居周某丙送其回家。到家后周某乙四处查看是否有人,刚走到自家猪圈门口,周某甲提着一把杀刀和一把砍刀就朝周某乙身体刺杀,周某乙见状及时躲闪并用左手阻挡,周某乙手掌被刺伤,邻居周某丙见状立刻上前与周某乙合力将周某甲手上的两把刀具夺下藏于周某乙家猪圈旁的沙堆里,随后,周某甲又对其哥哥周某乙的脸部进行抽打,并返回家中将一把宰刀取来准备继续砍杀其哥哥周某乙,在周某乙报警后,周某甲在其哥哥周某乙家附近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网络配图 桐梓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核实证据,讯问周某甲,认定周某甲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周某甲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系亲兄弟,其实施犯罪行为系因邻里纠纷引起,又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查结束后,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周某甲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8月,桐梓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周某甲提起公诉,桐梓县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配图 案例警示: 本案中罪犯与受害人是兄弟关系,因经济纠纷而产生仇恨,最终一方走向极端,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实在不应该。从这起案件足以看出有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冷静,往往意气用事,导致矛盾不能化解,怨恨越积越深,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通过本案,希望广大群众深知触犯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能在我们的普法中学到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正确处理身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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